除斥期間的時間是多久?
一、除斥期間的時間是多久?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
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3、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二、除斥期間的約定時間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三、除斥期間與不變期間的聯繫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通説觀點和主流做法,均肯認其為形成權。該形成權只能通過訴訟或非訴訟(民商事仲裁)途徑才能行使。換言之,形成權人必須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形成權也只有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後,才能發生效力。因此,在理論上將這種形成權稱之為形成訴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本條中“一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將《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中“一年”的期間規定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期間)。該期間就是合同撤銷權這種形成訴權行使的法定期間。在該期間內行使合同撤銷權,為權利正當行使;超過該期間,或者期間屆滿,合同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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