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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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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請您提供具體的違約條款,何種情況隸屬違約。

初步意見,建議您先去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係,這樣三方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對您就無效了。

之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之限定,您能夠提議辭工。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只要您的勞動合同裏無關於訓練和服務期或者保密的內容,那麼其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限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商定由勞動者承受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訓練花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訓練的,能夠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商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背服務期商定的,應當按照商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用人單位提供的訓練花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訓練花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薪水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在勞動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