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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執行單位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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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執行單位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行政複議執行單位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如,某城建部門,認為某單位的房屋是違章建築,要求該單位予以拆除。該單位不服城建部門的處罰,而申請行政複議,並申請停止執行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如果拆除房屋將會給該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暫不拆除房屋尚不影響周圍居民或者正常的交通、環境等,因而裁定暫停執行城建部門的決定。
3.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