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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的程序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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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的程序如何走
醫療過錯鑑定的程序如何走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後,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補充鑑定的情況
如果在鑑定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是對原司法鑑定結論的補充。與原鑑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重新申請鑑定,不能夠通過補充鑑定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