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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處理會不會必然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法律1.04W
工傷糾紛處理會不會必然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工傷糾紛處理會不會必然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孔律師在代理工傷糾紛案件時,經常是勞動者與單位經過調解在工傷賠償的同時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以至於勞動者甚至部分律師朋友都形成了這樣一種固有的錯誤觀念:工傷糾紛處理會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下,不受無過失性辭退或單位經濟性裁員。
其次,綜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是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也即四級傷殘以下的勞動者仍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單位支付勞動仲裁及訴訟期間工資。
因此,勞動者在面對工傷賠償糾紛時應當妥善管控時效風險,根據實際醫療情況,適時與單位協商或通過勞動仲裁模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