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有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有違約金嗎?
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提出不和員工續簽的,那麼是應該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員工在公司工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需要繼續和員工續簽合同的。如果沒有是需要支付補償的。
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的違約金沒有具體的數額,主要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的支出成本來具體計算。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勞動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關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勞動者違反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説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員工和單位的一年合同並不會影響到內容規定的違約金數額,因為違約金的設置主要就是為了保護單位在先前為員工付出了必要成本之後又得到了員工臨時離職的結果所必要的補償,具體的數額會包括對員工培訓的費用以及離職對單位實際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是希望可以繼續與單位續簽合同,以便繼續在單位工作,但有時候會遇到會被單位拒絕續簽的情況,因此員工個人此時往往會覺得很無奈。但是遇到這種情況時只能儘量去爭取自己的權益,領取合理的補償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的,法定的違約金的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單純就勞動合同期限對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合理性,此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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