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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等級賠付標準是固定不變的嗎?

一、交通傷殘等級賠付標準是固定不變的嗎?

交通傷殘等級賠付標準是固定不變的嗎?

交通傷殘等級賠付標準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並出具傷勢鑑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説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後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書證、票證、評估説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證、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證、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託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託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三、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時間是多久?

1、傷殘鑑定時間具體要看進行傷殘鑑定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2、如果是因為侵權受傷的,傷殘鑑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3、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傷者是可以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的,我國傷殘等級的鑑定是分為一至十級不等,受傷越嚴重,就意味着傷殘鑑定的結果等級越高,可以獲得的相應的賠償也就有所不同,但是具體的賠償還是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來決定的。

標籤:交通 傷殘 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