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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和被開除都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員工主動離職和被開除都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一、員工主動離職和被開除都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員工主動離職和被開除,公司都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可以開除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開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員工可以單方離職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離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事實上,員工主動離職和被開除都會造成勞動關係的終止,不過,員工被開除一般都是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重大過錯,如果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單方面開除員工,比如因為員工懷孕就被公司開除的,員工可以和公司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