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開除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一、員工被開除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4、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者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等過錯時,無需提前通知)。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三、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償方式?
(一)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被開除之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提前告知公司的工會,取得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的結果書面的通知工會。然後由人事部門通知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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