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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不予受理上訴可以嗎?

一、經濟仲裁不予受理上訴可以嗎?

經濟仲裁不予受理上訴可以嗎?

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一般不能提起上訴,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企業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怎麼樣的?

(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仲裁如果不受理,那麼當事人是可以直接收集相關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而不是選擇上訴;同時對於仲裁裁決的案件如果不服的,那麼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多方面的收集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