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的;
(五)隱匿、僞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六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仍決意爲之。...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概念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爲。...
-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爲有某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是違反了有關規定,主觀上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表現出的心理狀態均爲...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行爲人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查則是故意的,但行爲人對其逃避或拒絕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而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這一結果是出於過失。如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