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2.85W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爲,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爲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公民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
戰時,國家處於危難期,公民應當承擔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當兵役部門發出應徵通知時,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應徵服兵役,是違反國家兵役法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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