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危害國防利益罪2.72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七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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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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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組織、策劃、指揮聚衆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衆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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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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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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