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變造貨幣罪與僞造貨幣罪的界限:
變造貨幣與僞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僞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僞造成貨幣,有的僞造貨幣的行爲要利用貨幣,如採用彩色複印機僞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僞線等。僞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後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爲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於僞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爲人爲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於僞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僞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
本罪最高刑爲10年以下,而僞造貨幣罪最高刑爲無期徒刑,因此正確區分兩罪十分重要。
區別點爲: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僞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爲貨幣。
(二)變造後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僞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爲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僞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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