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虜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爲。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爲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爲一般表現爲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爲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爲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爲戰時犯罪。
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爲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爲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虜的行爲破壞了俘虜管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爲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情節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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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軍事祕密內容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3、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資訊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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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爲。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搶救、治療。凡戰時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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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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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祕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祕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透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祕密,還是透過其他渠道瞭解的軍事祕密。(二)主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