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虜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虐待俘虜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爲。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爲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爲一般表現爲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虜的行爲破壞了俘虜管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爲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情節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二、虐待俘虜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現爲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爲。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爲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爲一般表現爲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爲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爲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爲戰時犯罪。
綜上所述,在兩軍交戰過程中,會產生俘虜,我國對俘虜的態度是優待,按照國際公約及相關法律處理,對於虐待俘虜行爲嚴重,比如體罰、毆打等,會構成虐待俘虜罪的客觀要件。構成這種犯罪的特殊主體是軍人,並且主觀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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