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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

項目工程的第一步就是要依法向國家申請到土地使用權,得到了土地使用權以後才能夠進行後期的投資,展開工程建設。如今的土地使用權本身就是透過競價的方式增加了企業的運作成本,但中間是有一個較長的過程以後才能獲得營收的,那麼在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就成了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

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

一、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

籌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週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爲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存在着爭論。現行會計制度或準則和稅法都沒有單獨明確。按當前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稅支出在會計上作爲當期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在稅法上作爲稅金支出,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意味着,土地使用稅支出無論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對於會計利潤和企業所得稅額都沒有實質影響,僅會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對於土地增值稅卻有影響。因爲,如果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計入“開發成本”,必將提高20%的“加計扣除”基數,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減少土地增值稅繳納金額,這對納稅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許多房地產企業基於上述考慮,在覈算時將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中。爲了保護稅基,有不少地方稅務局發文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管在房地產項目完工前或完工後發生的,均在管理費用列支,按規定予以扣除。”按此類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能計入開發成本。

二、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覈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可見,籌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完全有可能獲得減免的,因爲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制定得是非常的靈活多變的,如果在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候真的有困難,就比如在籌建期間本身就沒有營收,如果在增加土地使用稅,無疑對企業的運作是會增加很多困難,這種情況下請求減免土地使用稅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