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有哪些
衆所周知,土地大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有國家纔有土地的所有權。那麼大家知道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規定有什麼?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國家機關,軍用地不收取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或者其他用途的土地免徵稅時間爲五到十年。
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規定有什麼,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覈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從上可以看得出來,土地用在爲人民服務的情況下是不收取或者少收取稅的。可以說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比較人性化,有愛的國家。以上是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規定有什麼”做出的詳細整理,希望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參考借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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