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民都是屬於土地使用稅的依法納稅人,城鎮居民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也是要結合自己土地的使用面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的稅率,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不過有些城鎮居民在交納土地使用稅的時候,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爲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分不同的情況,比如說使用的土地是屬於耕地的話,從批准以後滿一年開始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使用的土地不是耕地,從當地的國土資源部批准以後的下一個月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這個一般在辦理相關證件的時候,工作人員就會告知大家的,超過了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的話是需要補交滯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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