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怎麼交?
一、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怎麼交?
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稅依然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繳納,只是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若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此可知,是否辦理土地證並不是應否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的用地,就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在尚未取得土地證的情況下,可以先自行估計土地面積(平方米),依此面積進行申報。等取得土地證或經國家測量機構測量後,再按實際的面積進行調整。
二、關於土地稅納稅人的確認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都是屬於非國家減免土地的城市土地都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雖然沒有土地證但是一樣是是需要繳納土地稅的。所以爲了更好的維護利益,還是需要及時辦理土地證,沒有土地證並不能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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