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和審判長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4.69K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爲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
民事訴訟費用怎樣算
律師解析:民事訴訟費用一般會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財產案件的訴訟請求的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
撤訴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撤訴之後再起訴,只要是在時效範圍之內,都是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的。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條件。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之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撤訴之後再起訴需要滿足起訴條件。法律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二》第十一條...
-
收到催款律師函怎麼辦
收到催款律師函的,應該積極對待和處理:1、應該及時和律師聯繫,積極還款。如果一次性還款有困難的,也可以和律師協商爭取分期還款。如果對律師函置之不理的,對方可能會向法院起訴,到時你可能會產生法院訴訟費、欠款利息的損失,並且有可能對個人信用產生不良影響。2、如...
-
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民事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