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人會把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混爲一談,但其實二者是有區別的,那麼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有哪些呢,爲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是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爲大家解惑,詳細請閱讀下文。
一、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適用範圍不同。
中止審理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
中止審理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三)恢復審理上。
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
中止審理適用於: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三、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以上就是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相關資料,相信大家讀完文章之後,對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瞭解了,也知道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有哪些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會竭誠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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