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請求具備的條件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反請求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爲被申請人提出,否則,不能形成反請求。
2、反請求只能由被申請人受理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只有這樣才能透過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合併審理,達到抵消進行吞併仲裁請求的目的。
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原仲裁申請後,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否則就無法實現與仲裁請求合併審理的目的。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反申請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反申請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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