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在哪登記,有哪些規定?
首先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用益物權。由於一些地方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制度不是特別的完善,使得有的宅基地沒有登記。也許很多朋友不太清楚宅基地使用權在哪登記,有哪些規定?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來解答這個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在哪登記
先由所在的村集體出具相關的證明,向所在的鄉鎮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作出地籍調查,然後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作爲一種用益物權,《物權法》明確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關於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與註銷登記的辦法,2007年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之中有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爲。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要明確政策,依法登記:
①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②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③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在哪登記還有相關的一些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沒有登記,極有可能由此引發糾紛,造成財產損失,關係重大,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小編還是建議應該找到專業從事律師進行諮詢,或者直接來本站網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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