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賣地契的規定是什麼?
“地契”是針對土地買賣而訂立的書面證據。然而,我國現在土地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兩種土地所有制度,兩級的土地使用人均沒有權力主張出賣土地,經批准,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權,使用權只有經批准特定人使用,任何人均不得私自主張出賣,所以也就沒有地契一項。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透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在我國的宅基地買賣的程序性規定中,農村宅基地是沒有地契的,因爲地契是在雙方的當事人辦理土地買賣時纔有的證明,而且國家也不允許農民朋友們私自的主張出賣宅基地,因此是沒有地契的,但是如果真的想要買賣的話,要按一定的原則來才能進行宅基地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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