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子被強拆怎麼辦?
一、無證房子被強拆怎麼辦?
如果房屋因爲沒有房產證而被強拆,首先被拆遷人要確定自己居住的房屋是不是違章建築,是不是沒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在進行拆遷補償時,如果被認定是合法建築,或者是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要給予被拆遷人拆遷補償的。但是如果是違法建築,或者是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不用給予被拆遷人拆遷補償的。
並不是只有房產證才能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是在農村,很多老房子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沒有房產證,只要集體組織能夠提供證明是房屋所有權人,那麼房屋在拆遷時,被拆遷人是可以得到拆遷補償款的。如果是在城市,老房子沒有房產證,那麼只能去找持有產權證或者賣給自己房子的人,透過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把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這樣被拆遷人就可以拿到拆遷補償款。
對於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但是被拆遷人確實在該房屋內長期生活。這種房屋的拆遷,拆遷方應該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安置。如果房屋產權實在複雜,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來避免損失自身利益。
二、房屋被強拆申請賠償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在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違法並提起國家賠償,要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也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序如下:
1、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首先是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情況、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與理由等。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家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救濟途徑: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作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或是當事人對其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滿時,當事人仍可在三個月內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無證的房子被強拆之後,首先要確定自己的法律是否是違章建築,當事人的房屋被強拆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首先要向有關單位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構收到申請書後需要及時進行調查,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該作出賠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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