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的房子被強拆了怎麼辦?
一、有房產證的房子被強拆了怎麼辦?
有房產證被強拆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衆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強制拆遷必須具備四個法定條件是什麼?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房屋的強制性拆除是有非常明確的條件規定的,首先就是必須是屬於一種違法違章的建築物,而且也需要經過合法的程序才能夠進行強制性的拆除,否則的話都是屬於違法情況,不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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