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被強拆埋了怎麼辦?
一、房產證被強拆埋了怎麼辦?
房產證被強拆埋了的,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公民的房產遇到城市強拆的情況下,可以報警或者向城管的上級部門申請申訴。城市管理部門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罰權是來源於其合法的行政職能範圍和上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這成爲違章建築誘發社會糾紛的根源所在。在現行拆遷中,只有對合法建築進行法定補償,而拆除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是一貫做法。其僅享有以下兩項權利:
1、“強拆權”:對於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進行強制拆除;
2、“處罰權”:對於“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僅有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利。
“拆違”是對違章建設行爲的行政處罰措施之一,即強制拆除措施,實踐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領導,透過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來完成,多以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方式進行。兩者在實踐當中並不是區分特別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還出現以拆違爲由代替拆遷的做法,以實現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強拆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房產合法的情況下,如果被強拆是可以按照規定來申請賠償的,如果行政部門在法律適用存在錯誤的情況,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不同的強拆行爲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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