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行政複議決定遲遲未履行該怎麼辦?
一、徵地拆遷中,行政複議決定遲遲未履行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行政複議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複議法》是規範行政複議行爲的基本法。對行政複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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