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行政複議結果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一、徵地拆遷中,行政複議結果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1、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法規定的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有這一項。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機關複議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三、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
關於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爲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探討。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係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捨。
關於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爲,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
-
房地產工程項目從徵地到開工要什麼資料
房地產前期主要是五證:土地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工程開工之前必須辦理到施工許可證。其他手續主要有:規劃方案、建築方案、人防建設許可證、房地產經營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意見、中標通知書、消防審覈、消防驗收、環評文...
-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透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出讓,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透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
-
徵地賠償款遲遲還沒有發來分發下來怎麼辦
徵地賠償款遲遲未發的,可以向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根據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
-
新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有哪些內容?
爲了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進行經濟發展建設,國家會對部分城鎮用地以及農村用地進行徵地政策。同時爲了更好地維護農民的自身利益。國家同期出臺了新徵地補償政策。那麼新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有哪些內容呢?下面由小編來爲大家進行解答。一、徵地補償標準1、各項徵地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