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徵地拆遷中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公民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除應提供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外,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明材料,如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爲的相關文書複印件;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存在的有關材料;
對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的,提交曾經向行政機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對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交因具體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事實的證明;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複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併提供;
7.複議機關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徵地拆遷中,對哪些政府行爲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2、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3、市縣級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4、市縣級政府實施補償安置方案;
5、徵地爭議的協調及裁決;
6、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地通知書;
7、拆遷人在申請規劃許可證等檔案、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與房屋拆遷相關的行政決定與具體行政行爲的過程中,只要當事人認爲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均有權依法向管轄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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