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期限規定的期限是什麼
國有土地租賃的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於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後的租金數額。關於租金標準的確定,可以透過市場租金評估等體系,建立科學的租金調整機制。其實,從本質上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實爲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一種方式,其只不過是將數十年的承租權一次性買斷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不應受20年的限制,而應參照出讓期限的有關規定。
再看我國《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規定:“四、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可見,我國政策規定是將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於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即已超過20年,但該規定僅限於部門規章,並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值得立法界進一步明確。不得不注意,上述《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僅規定了一級土地市場國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對於以出讓、劃撥、土地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將土地使用權再行出租的期限,雖然沒有規定,但應可參照之。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租賃期限規定的期限分爲長期租賃和短期租賃的兩種形式。實行短期租賃,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實行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也就是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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