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簽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續簽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但作爲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攤銷指對除固定資產之外,其他可以長期使用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固定資產折舊類似。攤銷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中減少當期利潤,但對經營性現金流沒有影響。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個人對於土地的利用只是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
土地使用權的期限規定是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制定的,但是對於實際的利用,需要自己諮詢有關的當事人,這樣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重要的基礎,因爲涉及此類規定的事情本身就會喪失一定的法律保障,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處理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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