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合不合法
房屋拆遷中,被徵收人都是從自身的經濟條件和長遠生計來考慮選房還是選錢。而法律層面也規定,房屋徵收,必須公平公正合理補償。對於補償方式也明確要求,應當爲被徵收人提供多樣化的補償安置方式。但是在拆遷實踐中,仍然存在徵收方制定單一補償方式的情況,這讓被徵收人失去了自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那麼徵收方這麼做是否合法?法律上怎麼說呢?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以相關案例爲大家進行科普分析。
房屋徵收給購房券,給安置房,就是不提供貨幣補償,這合理嗎?
某地城市進行棚戶區改造,當事人黃女士的房屋也在徵收範圍內。今年6月份徵收方公佈了徵收決定,根據補償方案,當地徵收方提供了兩種補償安置方案。一是提供部分購房券,讓拆遷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去購買指定範圍內的商品房;二是對被徵收房屋進行1:1的產權調換,但安置房的地點不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市中心,而是在三環外。
黃女士和小區內的其他住戶都有異議。就黃女士而言,她的房屋是1993年建的,磚混結構,3層樓合計930平。徵收評估下來是給予每平4650元的補償價,而周邊房價6千左右。
黃女士認爲每平方還有1000餘元的補償差價,希望能夠補足;其次,她對於安置地點過遠有意見,覺得太偏,影響工作生活。再次,她家另有房產,因此希望此次拆遷能夠提供貨幣補償。
律師:房屋徵收補償,選錢還是選房應當由被徵收人做主選擇
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該案例進行分析,有相似遭遇的被徵收人也可以作爲一個參考,就能知道維權的重點和方向了。
允許被徵收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補償方式,有利於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那麼我們就知道了,房屋徵收的補償方式一般分爲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形式。而到底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應當由被徵收人來做決定選擇,徵收部門不能單方面決定徵收補償方式,這是不合法的。
因此黃女士及其鄰居在面臨徵收時,不能選擇貨幣補償,這是不合理的。
不論選取何種補償方式,補償必須公平合理
現在比較流行的補償方式是這三種,即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如果提供產權調換(即提供安置房),那麼徵收方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安置地點確實偏遠,那麼應當結清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屋之間的差價。舉個例子,如果市中心的房價是2萬一平,三環外是1萬一平,那麼產權調換的比例應當是1:2,即拆一還二,這才顯得公平。
如果提供貨幣補償,那麼應當參考徵收決定下發之日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來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而不應當和市場價格形成一兩千的差價,這無法體現徵收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如果提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那麼不論是產權調換部分還是貨幣補償部分都應當體現被徵收房屋真實的市場價值,不應變相壓低補償,造成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在拆遷後下降。
對於補償方式不滿,應當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
透過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拆遷時,咱們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
如果補償確實不合理,或者安置地點過於偏遠,咱們可以在徵收決定下發後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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