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徵收評估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一、對房屋徵收評估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在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的權利
此外,房屋徵收評估的很多程序都與被徵收人相關,並不是像實踐中出現的那樣:被徵收人對評估過程全然不知,只收到政府送來的評估結果。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注意:法律將協商放在評估機構選擇方式的第一順位,對於未經協商就直接採取其他方法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所做出的評估報告在訴訟中不予採納。
在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評估辦法》第16、17條的規定,評估結果分爲初步評估結果和最終評估結果。在初步評估結果完成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有獲得解釋的權利。
三、房屋徵收法定條件
根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第八、第九條確定
1、徵收範圍屬於國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在進行徵收過程中必須要有專門的人士來進行評估房子的價值,如果對評估的結果不滿意,那麼就可以要求重新評估,但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處理纔可以的,所以,公民是擁有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也是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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