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收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嗎?
一、可以拒收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嗎?
被拆遷人是可以抗收房屋的價值評估報告的,但如果不提出異議的,並不影響房屋評估報告的效力,只有提出異議才能進行重新鑑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申請複覈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覈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覈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由此可見,拆遷人對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情況下不是拒收,因爲拒收解決不了實際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依法申請重新評估。就類似於我們對司法鑑定的結論不滿意,司法機關不會因爲當事人不簽收,就不承認司法鑑定結論的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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