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還能否再次承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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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經成爲了轉讓土地所有權的主要方式,當土地沒有得到充分使用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就是一種明智的選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針對“在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還能否再次承包嗎”這樣的問題,本站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也分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可以再次承包的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還能否再次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流轉雙方需要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進行,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主要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再次承包,實質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再次流轉,是以轉包或者以轉讓方式的流轉。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還可以再次承包。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綜上,就是“在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還能否再次承包嗎”這個問題相關的內容。首先介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以及我國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立法背景和相關法律規定,然後介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再次承包的法律根據。爲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土地承包流轉再次承包就是土地使用權自由轉讓的表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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