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應該怎麼寫
我國政府爲了防止國家土地資源的流失,規定我國公民在對土地進行使用的時候,必須嚴格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後,並且在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後纔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土地使用證對於每個公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證件,但是土地在使用的時候是可以進行分戶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應該怎麼寫?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辦證條件
1、基於民事行爲取得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透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爲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透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透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⑶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2、非基於民事行爲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應該怎麼寫?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戶協議書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丁方代表人:
卯方代表人:
甲、乙、丙、丁、卯五方本爲一家人,現分爲五戶,現將大戶原承包集體的 畝土地分到各戶,由各戶自行承包經營,經五方共同協商,對原承包土地的處置辦法,達成以下協議:
1、分戶後各戶所承包集體的土地爲:甲方 畝,乙方 畝,丙方 畝,丁方 畝,卯方 畝。具體承包地塊見下表:
原戶主姓名 分戶後承包地分配
地塊名稱 種類 塊(丘)數 面積 四至界(東 南 西 北)
甲 方 姓 名
乙 方 姓 名
丙 方 姓 名
丁 方 姓 名
卯 方 姓 名
2、本協議達成後,原承包戶與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終止,已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承辦單位收回並加蓋“作廢”公章。各戶按本協議自行與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及時分別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3、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卯、集體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辦單位各一份。
4、本協議自甲、乙、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原承包戶主簽字:
集體代表人簽字: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丙方代表人簽字:
丁方代表人簽字:
卯方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針對,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應該怎麼寫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土地使用證分戶協議當中,針對各方的資訊都應該交代清楚,在寫協議的時候,大家一定要知道,在對土地進行使用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我國的各項法規,如果出現了違規操作的現象,相關的責任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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