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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1998]26號

頒佈時間:1998-08-31

實施時間:1998-09-15

時 效  性:廢止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1993年我院印發《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現解釋如下:

一、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爲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問: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來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以及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一般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問: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引起的名譽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問:因檢舉、控告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爲,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問: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爲引起的名譽以糾紛,是否認定爲構成侵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爲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問: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八、問:因醫療衛生單位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麻風病、梅毒、愛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患者名譽權。

醫療衛生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應當認定爲侵害患者名譽權。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十、問: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答: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

十一、問: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

答: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自己選擇的請求予以審理。發生適用數種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合併審理的合併審理;不能合併審理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