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衆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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