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判刑比較重,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爲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爲,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爲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爲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裏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土地的徵收和徵用都必須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爲準,然後由有關的機關來負責具體的工作,在此之前是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來批准同意的,如果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土地再構成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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