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如何處罰?
一、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如何處罰?
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爲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二、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用或者佔用土地的行爲,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我國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爲,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達到了上述加重處罰的事由的,需要從嚴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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