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了的房子能買嗎?
許多以買房爲盈利手段的開發商因爲前期建設房屋而出現了資金不夠日常運營的情況時就可能會將已經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出去並且獲得急需要的貸款,但是公民的認知當中土地和房屋的權利是不能輕易分割的因而開始猶豫是否可以購買這樣的房屋,其實如果開發商及時告知並且向其證明了有能力還款也是可以購買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了的房子能買嗎?
滿足如下條件可以購買:
1、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所以,開發商首先應徵得銀行的同意並將抵押事項告之購房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所以,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應根據其與銀行之間的事先約定向銀行支付對應款項,並向購房人出示關於所購房屋已經解押的證明檔案。
二、怎樣瞭解土地使用權是否設定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購房人可以依法到房地產登記部門瞭解自己希望購買的房屋是否設定抵押,也可以檢視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原件看是否有設定抵押的記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應條款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鑑於上述情況,爲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建議開發商採用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
綜上所述,開發商將自己已經抵押出去的房屋繼續放到市場上售賣是出於對貸款還錢的需要,但是這樣也容易因爲還款不及時銀行與買房者的糾紛,但是如果開放商的確在賣方之後有還款的能力並且也及時告知了買房者基本上也會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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