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權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1、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違約金過高可以協商降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合同違約金的類型有哪些?
(一)法定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
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
(三)混合違約金:
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合同如果出現了違約的情形,那麼就可以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是不能高於法定的標準,如果存在過高的情形,那麼高於的那一部份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是可以要求降低過高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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