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滿後怎麼辦?
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施行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相分離制度,土地使用權會以各種方式轉讓給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的,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着不同的期限制約,比如住宅70年,商業40年等,但目前法律法規對土地使用期滿之後的處理還未明確規定。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滿後怎麼辦?詳情參考下文。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透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國有土地使用期限26年期滿後怎麼辦?所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你持有的土地使用者是住宅的話,期滿後有可能自動續期,如果是商業等其他性質的用地的話,有可能續期,也有可能不續。因爲現在法律都還未明確,所以我們也只能猜測,具體如何,得等法律法規明確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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