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屬糾紛
隨着國家取消農業稅、糧食補貼等優惠政策,使農村的集體土地增值。土地承包權屬糾紛案件漸漸增多,而且矛盾十分尖銳,涉及到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影響着社會治安的穩定性,這些問題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解答一下。
近年來,隨着國家取消農業稅等優惠政策的出臺,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原來外出務工的農民大量返鄉,要求重新承包土地。而原有土地承包關係早已改變,再加上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無機動地可對外發包,由此造成的矛盾十分尖銳。目前,許多農村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這一問題,不少已訴訟到法院。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因此,法院受理和審理這類案件一要嚴格依法,二要慎重穩妥,三要注重效果。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程序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從以上兩條規定看,土地承包法對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沒有設定行政處理程序,該法規定的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的程序,其中“起訴”是指民事訴訟,排除了行政訴訟的可能。
二、農村土地承包行政爭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沒有設定行政處理程序,但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該規定爲特殊情況下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設定了一個行政處理程序。
據不完全瞭解,就目前情況而言,該規定的情形是因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爭議比較多的一種。依此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予解決或對解決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就應當作爲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爲落實該條規定,農業部於2003年11月頒佈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請、初審、審覈、登記、發放等程序和權限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土地承包當事人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審查、登記、發放、收回、註銷等行政行爲有異議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後,行政機關仍運用行政職權裁決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而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以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爲由判決撤銷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爲;當事人因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行政機關裁決,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行政裁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除外),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爲的,法院應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爲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繼承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已有了一套獨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已成爲脫離其他土地法律關係的一種新的民事法律關係。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單位與個人之間,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不清,各自都沒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照憑證,而又主張土地權屬所引發的爭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看,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區別在於:
1、是土地承包糾紛絕大多數爲民事糾紛,體現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特徵,而土地權屬爭議大部分屬於行政爭議,更多地表現爲行政法律關係;
2、是處理和審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處理和審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3、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沒有規定行政處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對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則明確設定了行政處理程序;
4、是按照《解釋》的規定,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此種情形可能引發行政爭議和行政訴訟,但該司法解釋對此種爭議未規定行政複議程序,而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複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則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的前置程序。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土地承包權屬糾紛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和審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要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範,而處理和審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則要適用土地管理法、行政複議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範。因此,審判工作中應對兩者加以嚴格區分,以便依法作出正確的裁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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