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承包律師解答1.66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知,當家庭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產生爭議,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審判權替代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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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者不明確時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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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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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可以,但是僅集體成員且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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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有什麼用
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頒證制度,解決農戶承包地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實現承包面積、承包合同、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書“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邊界測繪登記、承包合同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