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土地糾紛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有網友諮詢,其所在村落分配土地時起了糾紛, 一方和村委聯合私下寫了份協議書,後又欺騙無知村民領土地證的時候必須簽下。但那協議書大部分人都是不知道內容的,且不屬於自願的。 這種情況下應該找誰進行土地糾紛調解呢?本站小編將爲大家答疑解惑。
一、土地糾紛調解的定義
土地糾紛調解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糾紛進行的行政調解,是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項必經程序。
二、解決土地糾紛的程序
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爭議各方當事人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簽訂土地權屬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協議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否則協議無效。
協商不成,則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爲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強化土地的統一管理,進行地籍調查和明確權屬地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和核發證書工作。
土地糾紛的處理採用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三、進行土地糾紛調解時必須遵循的四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爲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準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援,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繫,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援,妥善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當出現土地糾紛,需要進行土地糾紛調解時,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進行土地糾紛行政調解。大家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是調解,但並不是模糊不清的調解,而是在事實清晰的基礎上所作出的責任雙方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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