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劃撥這種方式分配土地使用權的大多數的情況根本就是無償的,不需要向國家交使用土地的任何的費用。但是想要透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幾乎都是特定的,國家政府以劃撥方式分配土地使用權也是從宏觀的角度上去考慮土地資源的分配問題的。相信可能有很多的人也不是特別的瞭解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哪些?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覈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二、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什麼意思?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由此可見,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幾乎都是建立在一些大型的公共項目,國家單位或者軍事用地,像那些大型的水利,修建道路佔地的這種情形都是無償的使用國有土地資源的。但是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夠私自對外轉讓的,劃撥方式而得來的土地資源在使用問題上受到很多的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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