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徵是什麼,內容包括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徵是什麼,內容包括什麼?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不同法定方式,在適用範圍、土地地價、管理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劃撥用地主要是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等用地,無償取得是其主要特徵;出讓用地是當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主要特徵是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透過合同方式進行管理。
二、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爲: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爲;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爲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爲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爲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覈與權屬管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在民間是一種普遍的做法,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進行出讓,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涉及到出讓的土地下有資源、埋葬物品等情況是不能轉讓的。如正文中沒有涉及的情況,請大家諮詢當地土地局獲得準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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